添加日期:2017年6月2日 阅读:1619
5月31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5月31日-7月31日期间,对全省已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内容为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
重点检查7个方面
1. 人员情况。关键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是否存在兼职;相关岗位人员是否具有中药炮制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是否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是否存在临时租赁生产、检验人员情况;
2. 生产情况。生产管理情况;关键生产设备及厂房设施变更及验证情况,相关变更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备,是否按照GMP要求进行确认与验证;生产能力与实际产量匹配性情况;是否存在认证车间外生产、认证仓库外储存、出租出借证照和生产场所行为;是否存在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贴牌销售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增重染色、掺杂掺假行为;是否存在超出生产许可、GMP认证范围生产行为;
3. 物料情况。原辅料供应商是否按要求进行审计,是否从经审计的合格供应商处购买,是否建立健全中药材供应商和购进中药材质量档案;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贮存和养护是否符合要求;原辅料的购进和领用数量、包装标签的印制和发放数量与中药饮片的生产批次、数量是否相对应,物料购入票据、账务是否可追溯;中药饮片生产销售票据是否可追溯;
4. 检验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进行全项检验、未检测二氧化硫残留行为;检验能力与生产范围(品种)、产能是否匹配;实施委托检验的项目是否有检验报告,企业是否对委托检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是否关注中药材、中药饮片补充检验方法发布情况并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补充检验;
5. 毒性中药饮片生产情况。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是否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是否与其他中药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是否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生产的废弃物是否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6. 数据可靠性情况。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数据可靠性情况,检查生产和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记录数据使用的计算机是否经过验证,能否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7. 对可疑品种应进行重点抽检。
本次专项整治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阶段,企业自检自查(2017年5月31日−6月20日)
企业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填写《2017年黑龙江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调查表》(附件),将自查整改情况和调查表于2017年6月16日前报企业所在地市局。
各市局汇总整理调查表,于6月20日前将调查表报送省局。
第二阶段,市局监督检查(2017年6月21日−7月10日)
市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可采取飞行检查方式),监督企业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阶段,省局督导检查(2017年7月3日−7月31日)
省局对市局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相关问题企业进行后续处理。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