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7年7月25日 阅读:1332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附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共19条并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根据“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负总责、信息公开、加强监管”的思路,涉及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医疗机构的责任、备案程序及资料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
《公告》将传统工艺配制定义为“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也包括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将现代剂型明确为颗粒剂、胶囊剂,保证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未发生变化。
备案资料基本沿用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注册申报的要求,但根据当前监管思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免去临床试验,调整为在年度报告中提交临床使用的材料。二是对部分制剂免去药效学研究。三是强化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的理念,主要体现在:需提交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资料,详细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及工艺研究资料。
备案方式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填报、备案。除需提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纸质原件外,其他资料均可进行电子化提交,以方便医疗机构备案,提高信息化程度。
《公告》指出,对传统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此类制剂的临床使用,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备案的中药制剂负总责,并由此在源头上杜绝乱备案的发生。《公告》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论证相关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应当继续积累疗效证明数据,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疗效证明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报告等。
《公告》要求一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动公开备案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二要加强日常监督,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需加强日常监管。三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依照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