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8年3月12日 阅读:2787
随着医改的深入,医疗机构处方外配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柯云峰,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建议——支持推进零售药店承接医疗机构“处方外配”工作。
《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中提到:“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指出:“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面对医疗机构处方限制的放开,作为药品零售行业必须大力推进零售药店承接医疗机构“处方外配”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承接的各种准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零售药店在承接“处方外配”中还是面临着较多问题。
一是医院、医保、药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一个共享的处方信息平台;二是医保统筹账户对零售药店没有开放;三是参保人员在医保药店享受不到和基层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政策等。
针对以上问题,柯云峰提出以下给予支持建议:
一、建立“医疗、医保及零售药店”三方共享的处方信息平台。
建议建立以医保平台为中心、或以第三方平台为中心、或以互联网医院为中心的“医疗、医保及零售药店”三方信息共享模式,使患者能够凭医院电子处方,方便其自行选择到社会上的零售药店购药,并实时完成医保统筹报销手续,从而实现医疗机构开方及审方、医保机构审查及报销、零售药店调方及配药服务的三方联动。
通过建立三方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医疗资源,降低医疗成本;节约医保资金,提升保障能力;便利患者购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具体模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选用:
以医保平台为中心的信息共享。可在现有医保支付平台上,试点医疗机构实时上传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信息;试点药店实时下载电子处方信息并上传患者购药统筹报销信息,医保机构负责控费审查,并与药店进行结算。
以第三方云平台为中心的信息共享。在市场化主体搭建的第三方公共服务云平台上,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药店的信息共享方式不变,平台负责信息推送,并提供处方审核、调剂、控费审查、支付结算及转诊等服务。
以互联网医院为中心的信息共享。平台负责记录处方、审核处方、费用拆分、信息推送、垫付统筹报销资金及与药店进行结算,并提供处方调剂、控费审查及转诊等服务;药店负责调剂处方,提供药品、药学服务及送药上门服务;医保机构负责控费审查,并与平台进行结算。
二、建议医保部门对医保药店开放门诊统筹账户,可优先开放慢性病门诊统筹,逐步再全面开放。
医保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部分,统筹账户只对医疗机构开放,患者拿处方到零售药店买药后不能报销,只有在医疗机构买药才能报销。零售药店作为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在百姓用药安全便利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建议统筹账户向零售药店开放,有助于处方外配和提高医疗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率。
慢性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用药时间较长,需要常年用药的慢性病患者为获得治疗用药需要到医院挂号排队,既增加了医疗机构门诊压力又给慢性病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造成不便,建议社保部门对医保定点药店先开放慢性病门诊统筹账户,然后在逐步全面开放,允许患者自主选择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三、建议医保部门给予医保药店与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费用报销比例上享受同等待遇。
《国务院关于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指出: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允许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承接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全国大部分省市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对不同级别医院设置了不同报销比例,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享受同二级医院同等的报销比例,比社区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10%左右,这使得参保人员在自费线之内基本上不会选择去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报销政策不统一,有失公平竞争原则,建议医保定点药店与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给予患者自由选择医保服务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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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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